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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退役士兵社保可接续!天津明确适用对象补缴责任主体和缴费基数

来源:北方网    编辑:金果    发布时间:2019-07-07    

       天津北方网讯:为全面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适用对象和情况: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的问题等情况。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通知》还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通知》明确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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