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合肥市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9年7月起,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由614元/月/人,提高至639元/月/人。
具体为:2004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从个人帐户支出养老金7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中支出569元;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两级按3:1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财政承担479.25元/月/人,区财政承担159.75元/月/人;1988年10月8日之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区财政各承担319.5元/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