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网络版创新中国河南讯(通讯员 郭炎方)被执行人霍某某与张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对此案件进行调解,霍某某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拒不履行,经查实,霍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作为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霍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霍某某是初犯,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法院温馨提示:拒执有风险,逃避不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