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昝敏 葛晓菲)记者在12月26日举行的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突出生态保护,增加生态保护条款,提出建立健全景区生态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推进恒山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本次修订共涉及五个条款,一是在第五条,明确了浑源县人民政府负责恒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恒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生态保护、旅游市场、交通安全、宗教事务、护林防火、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在第六条,增加了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景区生态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并建立电子监控体系,对景区内的建设、游览等活动实行动态监测。
三是在第十四条,明确了浑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恒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订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加强景区生态保护;建立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修复责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实施综合保护和治理。
四是在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恒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景区生态保护工作,查处各类破坏景区生态的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五是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景区内的治安管理,保障景区资源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恒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人就有关修改情况作了说明。他指出,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多年来对恒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此次修订旨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清理的要求。修订后的《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突出了生态保护,增加了生态保护条款,对于遏制破坏恒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活动,规范开发利用恒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以及保障恒山文旅事业和景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表示,下一步,恒山风景区管委会将抓好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系统保护,守护恒山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恒山生态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市场报网络版创新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