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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毒害为百姓 这种“美丽”一株也违法

来源:市场报创新中国    编辑:袁媛    发布时间:2020-04-21    

    市场报网络版创新中国 (通讯员  窦翠红  文图)春夏之交百花争艳,同时也是毒品原植物罂粟生长旺盛、开花结果的重要时期,更是便于识别铲毒除毒的大好时机。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新华派出所社区民警高辉在辖区入户走访时,发现辖区一户居民院门前的花坛里有几株花异常娇艳,经民警辨识发现竟是几株罂粟。

       高警官立刻提高了警惕,经多次敲门该住户却无人开门,高警官立即将其铲除;同时紧紧抓住罂粟开花的有利时机,对全辖区开展拉网式人工踏查,坚决不放过一家一院,不放过一株一苗,严格依法处理,守护一方净土。截止目前,新华派出所共发现3处,铲除罂粟15余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随后,民警高辉对种植罂粟的群众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周边群众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非法种植罂粟的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后果,教育群众要知法懂法,不要因为罂粟开出的花朵漂亮鲜艳,就为了观赏而去种植。

       民警提醒:“无论是养植观赏还是另有目的,种植罂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发现一株,我们都要铲除、查处。”

       附: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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