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网络版创新中国河南讯(田保庆 蔡向阳)近日,河南宁陵县检察院民行科办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案件,通过向宁陵县环境保护局提出检察建议,制止了环境的持续污染,维护了公共利益。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擅自停运渗滤液处理设施,致使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不能及时处理,污染环境。该院民行科干警经审查认为,宁陵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的职能机构,对这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其行为符合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12日向宁陵县环保局发出宁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41142300001号检察建议书,督促宁陵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整改力度,避免再次对环境造成污染。
宁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加大监督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作出如下决定:(一)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并对其发出《限期整改催办单》。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在宁陵县环保局的监督下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5万元罚款。2018年3月7日,宁陵县环保局将此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了该院。
此案的办理有效制止了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周边环境的持续污染,维护了公共利益,保护了居民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