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政策解读

河南宁陵县检察院细化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监管制度

来源:创新中国周刊    编辑:于小鱼    发布时间:2019-01-15    

       市场报网络版创新中国河南讯(田保庆 蔡向阳)近日,河南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公诉部门、法制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案件质量,确保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的原则和方式。《意见》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应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严禁办案人员利用补充侦查活动的法律规定“互借时间”。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退而不查”、“无故退查”的情况发生。

       二、《意见》细化了提出补充侦查的内容及程序。《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用语规范,条理清楚,并指明补充侦查方向。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上列明的事项进行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应认真审查、整理和装订案件证据和案卷材料,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报检察机关审查;对无法补充侦查的证据,应当制作书面说明。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等情形,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三、《意见》建立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出、入口”审查制度。《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出、入口的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监督审核,确保补充侦查案件的补充事项侦查完毕,材料齐备,装卷规范,重报及时。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及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认真审核退回补充侦查重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重报时不符合规定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不予接收案件。

责任编辑:于小鱼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服务协议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人员查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13号院  邮编:100088

邮箱 scbcxzg@163.com 京ICP备20018841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738

版权所有:创新中国频道 Copyright © 2000-2016 SCBCXZ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9863号